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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通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作者:建宁联社02文章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根据《福建农信交通补贴管理指导意见》(闽农信〔2023〕438号)文件精神,结合社实际,制定《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通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现经联社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按文件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2日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24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通补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深入推进社会化、市场化的用车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福建省省属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指引》《福建农信交通补贴管理指导意见》(闽农信〔2023〕4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社或建宁联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补贴,是指对在岗工作人员因日常工作用车和通勤所产生的交通费用,予以适度的补贴。

前款中的“通勤”是指在岗工作人员从工作地常住地到办公地的上下班往返过程。

第四条  交通补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标准适当。综合考虑自身业务规模、经营效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业务出行频率和路程、交通条件及员工岗位、职务、工作实际用车需求等情况,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交通补贴总额和各档次标准,确保在财务能力可承受范围内。

(二)保障业务,提升效率。要切实保障业务出行,促进出行便捷、高效,促进工作效率有效提高,保障各项日常业务正常开展。

(三)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加强对交通补贴的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账务处理,确保核算准确、手续完整和材料齐全。加强对交通补贴发放的审计监督工作,将交通补贴发放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对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问责。

 

第二章  交通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交通补贴对象。交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岗的全体正式员工和派遣服务满1年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不包括业务协销人员、外包服务人员、清洁工、炊事员、保安等)。

第六条  交通补贴指导标准。

(一)高管交通补贴标准:按省联社标准的0.95倍执行。

1.高管正职(含副职主持):2660元/月;

2.高管副职(含助理):2470元/月

注:目前本社绩效考核类别为类别,如类别遇调整按下表的0.95倍执行。

行社绩效考核类别

类别一

类别二

类别三

类别四

类别五

类别六

高管正职(含副职主持)

3500元/月

3300元/月

3200元/月

3000元/月

2800元/月

2600元/月

高管副职(含助理)

3300元/月

3100元/月

3000元/月

2800元/月

2600元/月

2400元/月

高管交通补贴最高标准控制在一般员工交通补贴平均标准的5.5倍以内。

异地交流干部交通补贴按以下标准增加:设区市内交流干部可增加200元,跨设区市交流干部可增加300元,但不得高于3500元/月。

(二)中层及以下员工交通补贴标准。

结合自身财务能力、业务经营情况,员工及公务出行频次、路程、路况、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在省联社指导标准内按0.95倍制定各岗位交通补贴,中层助理参照中层副职的80%标准执行,网点负责人与客户经理按距离城区与管贷户数适当调整。各岗位交通补贴指导标准如下表:

中层及以下人员交通补贴标准表

补贴等级

月补贴标准(元/月)

适用对象

备注

一级

1425

中层高配人员

二级

1235

部门主要负责人
(含主持工作副职)

网点(信用社)主要负责人
(含主持工作副职)

根据距离城区与管贷户数(客户经理平均数)调整

三级

997.5

中层副职
(不含中层退出人员)

798

中层助理

参照中层副职的80%标准执行

四级

760

网点会计主管

机关一般员工

760

客户经理

根据距离城区与管贷户数(客户经理平均数)调整

五级

475

柜员、理财经理、大堂经理等内勤人员和派遣服务年限满1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

 

建宁联社网点中层与客户经理交通过补贴调整表

距离城区

补贴金额(元)50%

管贷客户数(有余额)平均500户

补贴金额(元)50%

20公里(含)以内
城关社、溪口社

20

200户以内

-40

20公里至30公里(含)
里心社、均口社、伊家社
黄坊社、溪源社

30

201户至300户

-30

30公里至40公里(含)

40

301户至400户

-20

40公里至50公里(含)
黄埠社

50

401户至500户

0

50公里以上
客坊社

60

501户至600户

20

601户至700户

30

701户至800户

40

801户至900户

50

901户以上

60

注:调整数以距离城区与管贷客户数各50%权重计算,网点中层管贷户数按网点客户经理管贷户数平均数,客户数以年末有余额的客户数为准;营业部与利民社按客户数调整。

 

(三)调研督导员(副调研督导员)、督导员(副督导员)的交通补贴标准,按不超过退出相关岗位前交通补贴指导标准的0.5倍确定,另有安排参加省联社(包括办事处)专项工作任务的,工作期间可按0.6倍计发。

第七条 交通补贴按我社当年度在岗员工月平均人数(绩效口径,包括借用省联社项目建设和审计中心人员,但不含外包人数)和600元/人月标准核增其当年交通补贴相应的工资总额。

 

第三章  相关管理要求

第八条  不得为参加车改人员既发放交通补贴又提供业务用车保障。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不得报销本社辖域内的交通费;外借人员不得报销借用单位所在地辖域内的交通费。

个别未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如:派遣服务未满1年的人员等)业务出行,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第九条  交通补贴对象岗位发生变动的,次月起按新岗位的标准进行调整;因工作调动、离职、开除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以及退休、内部退养的,自次月起停发交通补贴。

第十条  交通补贴方案(含调整方案)应经充分酝酿、广泛征求员工意见、民主讨论,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的交通补贴方案,应进行内部公示,接受员工监督。

第十一条  交通补贴应规范操作,账务准确、手续真实完整,并依法纳税。本社向正式员工计发的交通补贴,作为福利性收入、一律纳入“职工薪酬--交通补贴”核算,随工资按月发放;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的交通补贴,一律纳入“劳务费”核算;严禁在“职工福利费”“车船使用费”等科目列支各项交通补贴。

第十二条  加强交通补贴支出管理。发生员工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涉及人员交通补贴调整(或停止发放)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交通补贴方案,次月内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内部规定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确因业务用车使用频率较高等特殊情形,需提前更新业务用车或在规定配备数量基础上增配业务用车的,对提前更新按每年15万元、增配车辆按每年25万元(未达一年按一年计算)核减交通补贴相应的工资总额,切实降低业务用车综合成本

第十四条 本社督促员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城市管理规定及车辆足额投保,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坚持安全行车、文明驾驶,保持车辆性能良好,确保用车安全,维护企业形象。

员工所购车辆出现违法违规或交通事故的,一切法律责任或经济损失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本社员工不得占用供客户使用的停车位。

第十五条 不得对交通补贴对象的购车、车辆保险等事项进行补贴。不得为交通补贴对象配备司勤人员;如配备司勤人员的,司勤人员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由雇佣人员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交通补贴的监督检查,将交通补贴人员范围、各岗位交通补贴的具体标准、交通补贴发放及其会计核算等纳入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七条交通补贴对象不得违反规定公费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私人用车费用,外出办理业务不得推诿拖延,不得要求或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派车接送。违反规定者,将扣减或暂停发放交通补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教育或处分。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对违规超额发放交通补贴、弄虚作假套取交通补贴、违规扩大补贴范围等,处以2倍违规金额的罚款,并酌情给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通报、纪律处分等处罚。

(二)领取交通补贴人员无正当理由而推诿拖延办事,以达到不出车、少出车目的的,酌情扣减其交通补贴,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取消其交通补贴。

(三)领取交通补贴人员要求或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派车接送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返还用车费用。

(四)违反规定用公费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私人用车费用,处以5倍违规金额的罚款,并酌情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纪律处分等处罚。

(五)其他违反交通补贴或业务车辆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社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务出行成本等以及省联社文件,适时适度调整交通补贴指导标准及相应的核定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建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建宁农信社交通补贴执行标准调整审核表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出台的有关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