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与有效监管
文章作者:建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摘 要】 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21世纪全新的金融模式,具有加速金融体制改革、优化金融结构和促进社会经济转型的有效特点。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速,但互联网金融衍生出全新的风险形态,给商业银行安全运营带来挑战。互联网环境下的监管需顺应时代,健全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商业银行规范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监管
引言
随着电子通讯与各项信息技术在我国各行各业的不断渗透,其功能和作用为社会经济领域带来了巨大变化。它不仅促使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并且由此推演出了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时至今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金融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一方面它是社会经济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必然产物;另一方面它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革新。其在支付结算领域和信贷领域都有很大的创新,从宏观层面上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正值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度越来越高,国内利率市场化和经济金融改革不断推进,微观层面面临消费者偏好的升级改变,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变革将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方式的重大变革,深刻改变其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服务模式。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欺诈风险、信息泄露风险危害巨大,数据造假使得银行信用风险控制更为困难,储户行为变化则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商业银行互联网业务创新存在多方监管和法律漏洞等问题,使商业银行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风险,对审慎有效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以及监管三大块展开阐述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1]。众所周知的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等。从发展历程上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的突破和运用,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目前,第三方支付、、P2P 小额借贷、众筹股权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借贷等平台有力地组建起互联网金融的框架。以阿里巴巴、腾讯为首的众多公司借助以上模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崭露头角,并带动了新一轮金融创新的狂潮,现对以上模式进行阐释如下。
(一)移动金融模式
第三方支付是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底层支撑力量和进一步发展的推动力。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的兴起,一些信息服务企业兴办的支付平台也已经开始崭露头角,第三方支付作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新兴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前景。
2009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保持50%以上的年均增速迅速扩大,并在2013年成功突破17万亿元的基础,达到17.2万亿元,同比增长38.71%;2014年交易规模达到23.3万亿元;2015年交易规模达31.2万亿元[2]。就目前市场来说,以支付宝和微信为主要提供方的第三方扫码支付是主流。在移动支付兴起之前,借助电商平台的大发展的势头,互联网支付占据主要市场,但随着移动设备的普及,电商推出各种手机购物APP,将原本互联网支付的群体导入移动支付,加之线下支付的应用场景越来越丰富,逐步实现的线上线下联动,移动支付已是大势所趋。移动支付的场景包括线上消费、线下商户、转账、红包及跨境支付等。
在第三方支付产生前,支付清算体系是客户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商业银行与央行建立联系,客户需分别与每一家商业银行建立联系,支付清算效率较低。第三方支付产生后,客户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建立联系,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替客户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在不同银行开立的中间账户对大量交易资金完成轧差,少量跨行支付通过央行支付清算系统完成。第三方支付的产生,有几点好处:一是在电子商务中可以起到担保作用;二是第三方支付可以集成众多银行,方便快捷;三是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四是支付与购物、旅游、投资等社会活动相连,具有社会性。
(二)线上融资模式
基于互联网的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网络小额信贷,另一种是P2P网贷。
线上融资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是POS商户网络贷款服务,由中信银行和银联商务于 2013 年 10 月联合推出。中信银行通过对接银联商务平台,进而分析银联POS商户的商誉、交易信息,并结合客户征信信息,形成对客户信用的科学评价,据此发放贷款,贷款申请、审批、支用全部在线完成,方便快捷,特别适合有短期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
P2P 网贷,属于金融脱媒,通过 P2P 借贷网络平台,出借人可自行将资金出借给平台上的其他人。我国 P2P 行业主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分三种类型。①纯法律手续的服务,保证借款行为的法律有效性。②提供风险特征信息的服务,提供借款安全性的分析判断。③借款人违约后的追偿服务,帮助出借方减少违约后发生的损失。统计数据显示,经济越发达地区,P2P平台发展越迅速。目前由于平台的线上数据不足以作为借款人信用审核的依据(人行征信系统仅对商业银行开放查询权限),且提供担保已成为国内 P2P 借贷的主流模式,现多家 P2P 平台面临倒闭或陷入经营困境。
(三)电商平台模式
随着对大数据的深入研究,以及新金融势力(如阿里金融、京东商城等)的频繁“跨界”,商业银行表现出对信息流和资金流整合的强烈意愿,利用金融专业优势,搭建自有电商平台,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商业银行电商平台以建设银行“善融商务”和交通银行“交博汇”综合型平台最为典型。相对于传统电商平台,“善融商务”与“交博汇”的突破在于将信贷服务融入到用户的在线购物过程中,有利于构建一条发挥银行资金优势、贯穿用户资金流向的电子商务价值链。在这条价值链中,银行通过“网上商城+线上金融”的模式为客户在电子商务全流程中提供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具体的两个着力点在于,创新发展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和打造网上供应链金融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风险始终与经济活动共生,无处不在。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积极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清醒认识到互联网金融蕴藏的风险,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促进创新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目前看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
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两个法律上的“底线”:一个是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是不能非法集资。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谬误与真理只有一步之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我们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但是决不允许触碰这两个“底线”。
(二)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
现在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会有大量投资者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里,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就存在着资金被挪用甚至携款“跑路”的道德风险。近两年来先后发生了“淘金贷”、“优易网”等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卷款跑路和倒闭的事件,给放贷人造成了资金损失,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三)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我们可以把内控制度看作互联网企业的“防火墙”,好的内控制度可以有效防范经营风险[3]。实践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较低,存在客户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会有失误和风险。对新兴事物,我们既要包容失误,同时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当前,世界范围内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尚未出现,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仍然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细致观察和认真思考的基础上,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提出四点意见:
(一)提升对监管人才的重视
社会前进的动力是人才,只有人才作为支撑,才能够革新互联网观念,也只有革新互联网金融的观念,才能让监管得到具体的创新实践。专业性的互联网监管工作涉及到的人才多种多样,专业要求也相对较多、较广,互联网金融管理中对专业人才的素质要求十分高。只有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重视,加强高校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才能够满足复杂的互联网监管人才的需求。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交流与研究,不断提升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操作技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向更高层次迈进。
(二)健全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
针对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完善监管规章,制订风险控制的规范要求,统一安全标准[4]。如:完善对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的形式和适用范围的法律认定、补充电子合同和电子凭证在法律与税务的有效性和地位、评估网络身份识别技术和生物身份识别技术的有效性并确定其法律地位、补充对云计算的监管要求等。同时,鉴于部分新型业务模式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电商等不同领域,应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合作,协调监管政策,防止规避监管套利行为。
(三)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和条例,营造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环境
为了促进互联网制度监管的完善,可以采取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办法,其主要作用是协调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能够实现有效的信息交流和信息沟通,避免因为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各企业之间不必要的损失[5]。其次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制,这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组织代表以及转接进行相关的调查和访谈,不断对互联网的监管以及组织进行限制和规范,并且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权威的定义,其经营范围和监督管理都要严格制定相关办法。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切实做好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对于放贷、第三方支付以及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做好多层次、多角度的互联网监管体系,能够确保互联网行业的自动管理,机构行为的良好限制,实现良好的互联网秩序和环境。
(四) 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绝不姑息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实施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结语
文章通过阐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监管三方面,系统的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在未来的竞争中金融机构需要思考如何“做得不同”而不仅仅是“做得更好”,而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对互联网环境下商业银行的监管应从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全局出发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推进互联网时代商业银行监管框架建设,增强互联网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 王秦川,互联网+时代的商业银行变革之道[J].现代商业银行.
[3] 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4] 汤皋,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金融会计,2013,(2).
[5] 陈素,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科技管理.2014,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