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理财要讲适当性,莫信他人“致富经”

文章作者:石狮农商行01文章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7日

案情介绍

张先生(年龄68周岁)到G银行咨询理财业务时,理财经理主动向张先生推荐了“路路发88号”净值型理财产品,适合激进型客户购买。但为了让张先生购买该理财产品,理财经理称该只理财产品收益最高,未提示投资风险,并劝说张先生修改年龄选项为“61-65”、提高家庭收入、投资经验等等,使风险评估结果由稳健型改成激进型。最终张先生认购了“路路发88号”理财产品50万元。

案情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本案例中,理财经理已明显违反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存在虚假性、误导性营销,未履行风险评估、告知说明、适当销售要求,强行营销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

风险提示

理财非存款 投资有风险

莫信他人言 自己拿主意

石狮农商银行提醒您:不要被“保本”“高收益”“零风险”的宣传所迷惑,也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理财产品,高收益一定是伴随着相对更高的风险,要充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风险把控能力、承受能力;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要认真阅读合同,详细了解利率、费用、收益、风险等重要信息,正确认识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的不同,审慎对待风险测评等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