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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以案释纪】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篇

文章作者:长汀联社01文章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7日

【以案释纪】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篇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必须严明政治纪律,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不含糊,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一、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决不能含糊

【条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

2018年8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凌驾于党纪之上的‘特殊人物’”的违纪案例。“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在制定出来的那天就已经过时了。”这是李某镕“落马”前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随着官越当越大,“心气”也越来越高,他把自己当成可以凌驾于党纪之上,不受国法约束的“特殊人物”,对党纪国法逐渐失去敬畏之心。“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案例启示】

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政治纪律执行情况是重点。作为党内监督“利剑”的巡视制度,也突出强调,其性质是政治巡视,而不是业务巡视。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做到“两个不”:第一,不发表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言论;第二,不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行为。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保持高度政治自觉,用实际行动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条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警示案例】

2017年7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转发了新华社消息,中办国办通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通报指出,长期以来,祁连山局部生态破坏问题十分突出。2017年2月12日至3月3日,由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中央督查组就此开展专项督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督查情况汇报,对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案例启示】

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应当带头执行和组织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发挥引领表率作用。为此,必须牢记以下底线:第一,不得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该行为危害大,性质相较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更为恶劣。一旦被认定存在该行为,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第二,不得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更不能因此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三、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禁捞取政治资本

【条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

2018年10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赖某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在赖某民的违纪行为中,其中两项是搞政治投机,为个人职务升迁拉关系,搞美化宣传个人,捞取政治资本,参加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人大代表选举和干部推荐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任人唯权、任人唯利、任人唯圈,严重污染企业政治生态。

【案例启示】

真正的“护身符”,不是“哪条线”“某圈子”“谁的人”,而是心中那把遵纪守法的戒尺。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不搞非组织活动,必须牢记:第一,不得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只要党员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即构成违纪。第二,不得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此违纪行为与权钱交易不同之处在于,其行为目的是捞取政治资本,而非仅仅获得经济利益。

四、严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诬告陷害

【条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警示案例】

2019年1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转发了《中国纪检监察报》消息披露,和某在退休前还想“更进一步”,当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后,就心怀不满,通过匿名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政治品质败坏,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和某因对某州部分领导干部心怀不满,于是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两张移动电话卡,发送数十条匿名短信,在领导干部之间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案例启示】

党员领导干部严守政治纪律,要始终对党和国家事业怀着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政治敏锐性,严格自律。为此,党员干部必须牢记:第一,不得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要通过加强理想信念的学习和教育,站稳政治立场,对于社会上的谣言要善于识别、敢于斗争,勇于说“不”。既不能做谣言的始作俑者,也不能做谣言的传播者。时刻谨记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第二,不得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需要注意的是,此处针对其他谣言的违纪行为,仅限于“制造”而不包含“散布、传播”。如有散布、传播其他谣言的,属于“政治品行恶劣”。“造成了损害或不良影响”是构成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