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学习解读
文章作者:长汀联社01文章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7日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学习解读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落实组织决定;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任干部;违规谋取人事利益;侵犯党员权利;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共17条,增写2条,修改7条。新增第八十条,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保障;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等等。
【组织纪律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组织纪律的“高压线”,主要划分为7个方面37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2.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5.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
6.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7.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
第二方面:搞非组织活动
8.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9.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10.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11.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
1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第三方面:违反请示报告制度
13.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14.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15.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16.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17.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18.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第四方面: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形。
20.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2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22.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方面:违规发展党员
23.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24.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
第六方面:侵犯党员权利
25.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6.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7.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28.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
2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
30.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方面:游离、脱离组织
3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32.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33.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
3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35.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3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
37.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