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知识问答

文章作者:仙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章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1.什么是洗钱?

答: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2.我国洗钱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答:(一)成立空壳公司洗钱;(二)化名存款或购置金融票证洗钱;(三)违规转账洗钱;(四)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五)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市场黑市跨国洗钱;(六)骗税洗钱;(七)利用关联单位洗钱;(八)异地大额套取现金洗钱;(九)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十)通过保险公司洗钱;(十一)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十二)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

3.什么是洗钱罪?

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4.什么是恐怖融资?

答:恐怖融资与洗钱密切相关,指下列行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5.为什么要反洗钱?

答: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们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6.为什么要制定《反洗钱法》?

答:制定《反洗钱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7.《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反洗钱法》共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二是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三是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四是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五是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8.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9.还有其他部门参与反洗钱管理工作吗?

答:在国家层面,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也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10.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有哪些?

答: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主要有: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11.什么机构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答: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体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12.哪些机构应该履行反洗钱义务?

答: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二是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3.为什么强调金融业反洗钱?

答:金融业承担着社会资金存储、融通和转移职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护,改变犯罪收益的资金形态或转移犯罪资金。因此,金融业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能够尽早识别和发现犯罪资金,通过追踪犯罪资金的流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14.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答: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按照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15.客户办理哪些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需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答:客户在投保、退保、赔偿或领取保险金时,如果超过一定数额,保险公司将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例如,当退还的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时,退保申请人应在出示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原件的基础上,出示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又如,在发生保险赔偿或领取保险金时,如果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时,客户应出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告知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填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保险公司应留存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6.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17.保险可疑交易标准有哪些?

答:《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保险可疑交易的17类标准: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18.目前保险公司主要采取哪些反洗钱措施?是否会因此延长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

答:保险公司主要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措施,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及调查等。监测及调查发生在完成业务之后,不会额外增加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目前的预防手段主要包括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及填写有关客户信息,与现行的保险业务要求也基本吻合。

19.代理他人办理保险业务的客户,应如何配合保险公司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答:客户代理他人办理保险业务,应出示被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姓名、联系方式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20.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保险公司还需持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吗?

答:是的,保险公司还要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21.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等身份信息时,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重新识别客户?

答:是的。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时,保险公司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客户应向保险公司出示相关信息。

22.保险公司除核对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哪些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答:保险公司还可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如保险公司目前能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

23.客户在保险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了,该怎么办?

答:应及时更新身份信息,若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保险公司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24.保险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将哪些情况作为可疑情况上报?

答: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或者保险公司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时。

25.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有哪些?
     答: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6.哪些交易将受到反洗钱监测?

答: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当金融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或符合某种可疑特征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例如单笔或当日累计20万以上的现金存取、现金兑换、现金汇款等,或者银行帐户资金短期内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且与客户身份或经营业务明显不符。金融机构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出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并上报。

27.保险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会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

答:保险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而是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机构稳健运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不是新创设的,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部分内容早就分别在《证券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贷款通则》以及会计制度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中有所体现。这些制度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制度,《反洗钱法》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法律化,系统规定了这三项制度的内容。

  同时,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还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其良性发展。其一,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可以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其二,国家建立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会在国际金融领域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第三,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反洗钱制度,规范反洗钱操作,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28.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反洗钱法》采取“双罚制”原则,既对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情节及后果不同,分别处以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改正;对金融机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取消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加强反洗钱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就加强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二是新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相应的反洗钱要求;三是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保险公司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四是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收集、汇总上报本公司的反洗钱信息,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注重防范化解洗钱风险;五是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不断强化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水平;六是保险公司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积极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

30.《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国际合作是如何规定的?

答:《反洗钱法》对反洗钱国际合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一是明确国家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二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三是规定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31.《反洗钱法》对打击恐怖融资活动是如何规定的?

答:《反洗钱法》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该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效控制洗钱是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手段,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措施,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对于发现和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反洗钱措施不能完全解决资助恐怖活动问题。我国目前也在制定专门的反恐怖方面的法律,拟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作出特别规定。

32.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答:不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还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33.防范洗钱活动对公民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公民应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提供必要资料,填写基本身份信息,说明资金来源、用途等。

公民应注意自我保护措施。不随意出借身份证件供他人使用;不随意出借账户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转资金;不随意替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不为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不参与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服务,如地下钱庄。

公民应积极参与反洗钱的举报和宣传教育活动。

34.为什么要选择合法的保险机构?

答:合法的保险机构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并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会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不可能为客户提供诚信服务。

35.举报洗钱活动会受到保护吗?

答:会。我国《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三、我国主要反洗钱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五)《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六)《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

法》
(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八)《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九)《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四、中国人民银行“十一五”期间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

“十一五”时期,人民银行以全面开展金融业反洗钱监管为核心,构建反洗钱监管的制度和体系框架。

首先,完善制度基础。在反洗钱法及四个反洗钱规章基础上,2007年起,人民银行先后印发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详细规定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规范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细化了相关要求。

  其次,全面开展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部署,2004年至2007年,人民银行连续3年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项现场检查。“十一五”时期,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共对近2万家金融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1900多家机构给予了处罚,包括数十名金融机构高管在内的170名从业人员被并处罚金。

再次,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从2007年起,人民银行着手建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体系,下发了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指导人民银行分支行和金融机构做好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人民银行分支行深度分析非现场监管数据,掌握洗钱风险变动情况,各分支行通过电话询问、书面质询、现场走访、约见谈话等措施,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五、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

1.2009年反洗钱监督管理总体情况

2009年,人民银行积极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因势利导调整反洗钱监管政策,确定了以风险为本、以客户为中心、以流程控制为手段的金融反洗钱工作基本思路,在不断完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反洗钱监管手段,着力解决高风险领域反洗钱监管难题,促进金融市场稳定与发展。

2009年共有1064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3364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进行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2298家,检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212家,检查保险业金融机构854家。人民银行对282家违反反洗钱规定的金融机构处以罚款,罚款总额2703.6万元,被罚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195家,被罚款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10家,被罚款的保险业金融机构77家。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108名金融从业人员处以77.7万元罚款。

2.2010年反洗钱监督管理总体情况

2010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2009年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合规程度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合规程度较高的机构,仅采取非现场窗口指导方式进行监管;对合规程度中等的机构,采取约见高管谈话、现场走访和书面质询等措施;对合规程度低的机构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全面现场检查。对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金融机构部分业务洗钱风险程度较高的情况,及时发出风险提示,要求金融机构强化反洗钱措施,预防洗钱风险。

人民银行继续坚持“重风险、重管理、重质量、重效果”的工作思路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基础上,年内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共对2426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了反洗钱现场检查,依法对其中的260家机构(银行业机构168家,证券期货业机构18家,保险业机构74家)及163名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各项罚款共计2198.95万元。

3.2011年反洗钱监督管理总体情况

人民银行系统全年对1506家金融机构开展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共对金融机构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处罚1349.16万元。

4.2012年反洗钱监督管理总体情况

2012年,为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切实增强反洗钱义务主体的风险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人民银行开展了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以及反洗钱监管风险评估、洗钱类型分析和风险提示等多项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

依据反洗钱监管风险评估结果,人民银行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全年共对1 173家金融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83家违规机构进行处罚。2012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规章《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将支付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并在上海等五地组织开展了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