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
福建省农信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建省农信慈善基金会,简称“福建农信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性质: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帮困助学,造福民生,奉献社会。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基金会由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发起设立,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五四北路3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重点资助贫困家庭的大学(大专)、高中学生,兼顾资助贫困家庭的小学、初中学生。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管理机制,理事会理事的提名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提交理事会表决产生。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福建省农信系统在册正式、退休职工或农信系统股东,身体健康,工作经验丰富;
(二)关心和热爱社会慈善事业,有爱心、孝心、善心、忠心,热衷于社会活动;
(三)有较强的办事能力,政治上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四)职业道德高尚,廉洁自律,有较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本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利;
(五)自觉遵守章程规定的义务;
(六)服从和履行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的义务;
(七)维护本会公共利益,保护本会财产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其它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含现场会议、视频会议、通讯表决等方式)。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公益、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长办公会。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理事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和省民政厅等上级相关部门的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根据理事会决议和日常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相关政策、制度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讨论、决定相关项目和活动等日常事务,决定聘任顾问、名誉理事人选等。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成员3-5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4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资格
(一)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在册正式职工,身体健康,工作经验丰富;
(二)具备担任基金会监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及能力,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三)有较强的办事能力,政治上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四)职业道德高尚,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成员及监事长由发起人(省农信联社)指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根据需要和对基金会工作的贡献,聘任若干顾问和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的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全面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理事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调解决基金会决议执行问题;
(三)理事长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内部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建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成员行社捐赠;
(二)福建省农信系统员工捐赠;
(三)福建省农信系统股东捐赠;
(四)基金会资金委托投资或理财产生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重点资助贫困家庭的大学(大专)、高中学生,兼顾资助贫困家庭的小学、初中学生;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公益、投资活动是指:
(一)经理事会批准的各项公益活动;
(二)经理事会批准的资金营运项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须严格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捐助用于公益目。无法按照公开捐助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6 月 日第二 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